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埇检刑不诉〔2021〕6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带其丈夫韩某某沿宿州市埇桥区辖区**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7公里加600米处超越同方向左转弯张某甲驾驶的两轮电动自行车时,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张某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韩某某先后分别拨打了急救电话、报警电话,韩某某并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电话通知后返回事故现场等后处理。经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系颅脑损伤死亡。经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1年1月22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张某甲的亲属张某乙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亲属对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又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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