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埇检刑不诉〔2020〕Z289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安徽省宿州市人,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处**路**巷**号,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0时许,接110指令报警人举报称有人酒驾,民警随后到达宿州市埇桥区**小区**栋举报现场。经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皖******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宿州市埇桥区公**小区驶出行驶至**小区时,被发现,民警随后将其带至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备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孙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84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于2020年10月14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又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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