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安徽省濉溪县人,户籍地安徽省濉溪县**镇**村**庄**队**号,住宿州市埇桥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酒后驾驶皖******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宿州市**大街与**路交叉口附近时,被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随后将其带至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备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甲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40毫克/100毫升。
李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于2020年4月28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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