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安徽省宿州市,住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皖******号牌变型拖拉机沿宿州市**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省道40km**变电所门前路段时,被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随后将其带至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备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39毫克/100毫升。
李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于2020年5月3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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