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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埇检刑不诉〔2020〕196号

2021-03-28 尘埃 评论0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埇检刑不诉〔2020〕19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2年****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14811982********,农民,山东省乐陵市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乐陵市汶上县******号,现住址:天津市大港区****号楼****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转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3月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420日20206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520日202071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宿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11月7日,程某甲、于某某(均已起诉)二人前往连云港**县从二手车商臧某某处购买一辆沃尔沃S80轿车,于某某通过工行卡(尾号68**)支付人民币90000元,车辆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车主仍登记为刘某某,车牌号为皖A**T**。同年12月2日,程某甲通过网上为皖A**T**车辆投保太平洋保险宿州中心支公司,保费人民币9314.2元,车辆损失保额人民币250000元,被保险人程某乙(另案处理)。

2017年11月23日10时,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受于某某指使,将皖A**T**车辆停放在天津大港区**酒家附近,被第三方车辆故意撞坏,于某某安排张某某报警报险,经交警事故组认定,张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后于某某将车辆拖至**汽修厂,同时安排员工王某甲进行拆解,2018年2月份,贾某某(另案处理)接手**汽修厂并对该车进行维修,程某甲直接委托天津**评估公司刘某某对车辆进行评估,损失评估余额人民币105961元,接着安排程某乙持车辆买卖协议、交警事故认定书等材料提起民事诉讼,经法院调解太平洋保险宿州中心支公司赔付人民币49700元。2018年9月5日,理赔款赔付至程某乙建行账户(尾号2242),即被程某乙通过微信转账至程某甲微信账户,接着被程某甲提现人民币46500元至其农行账户(尾号07**),同日电汇给王某乙人民币40000元,又通过王某乙转给吴某某人民币30000元、孙某某(王某乙妻子)人民币9900元。

经审查: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张某某将车停在该饭店附近被撞是受于某某的指使,也没有证据证实张某某伙同于某某、程某甲共同预谋故意将该车撞坏以进行保险诈骗及参与分赃,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宿州市公安局认定张某某参与保险诈骗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埇桥区人民法院起诉。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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