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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埇检刑不诉〔2020〕194号

2021-03-28 尘埃 评论0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埇检刑不诉〔2020〕194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3714811983********,山东省乐陵市人,系天津大港**汽车修理厂法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乐陵市******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号楼**室。因强迫交易于2006年1月被天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强奸罪于2014年5月28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3月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420日20206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520日202071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宿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12月15日,贾某某为其名下鲁A**L**二手奔驰轿车投保人保财险济南分公司,车辆损失险保额302680元,该车辆同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办理租赁合同;2017年12月15日,贾某某通过网上投保人保财险安庆分公司,车辆损失险保额人民币269560元。

1.2017年8月5日,贾某某驾驶A**L**奔驰车行驶至大港育才路,因车辆涉水报险,经保险公司核查发现水面未过驾驶座底盘,后保险公司拒赔。

2.2017年8月25日14时,贾某某驾驶鲁A**L**奔驰车行驶至德州乐陵**街,与耿某某驾驶的鲁N**8**车辆发生碰撞,经事故认定双方同等责任。事故车辆放乐陵**汽修厂拆解,经德州**价格评估公司评估,评估损失金额人民币208424元,贾某某向乐陵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8年1月份,人保财险济南分公司理赔款两次转账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账户,总计赔付人民币205960元,同年1月18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账户转账至贾某某个人农行账户(尾号06**)人民币92728元。

经审查: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贾某某有通过制造保险事故或夸大事故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故意和行为,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宿州市公安局认定贾某某保险诈骗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贾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起诉。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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