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埇检刑不诉〔2020〕13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88********,土家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湖北省利川市人,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乡**村**组**号,住宿州市埇桥区**铝业有限公司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鲁******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宿州市**大道**路至**路路段处时,被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七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随后将其带至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备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1.62毫克/100毫升。
杨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于2020年5月19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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