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埇检刑不诉〔2020〕13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业务员,安徽省宿州市,户籍地宿州市埇桥区**镇**路**组**号,住宿州市埇桥区**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20年6月2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6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宿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5月30日2时50分许,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芦岭派出所在处理一起打架案件时发现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酒后驾驶,遂将该案移交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事故中队。事故中队民警出警到达芦岭派出所后,委托芦岭镇卫生院医生在芦岭派出所留置室内对张某某采集血液样本。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3469毫克/100毫升。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宿州市公安局认定的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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