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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埇检刑不诉〔2020〕132号

2021-03-28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埇检刑不诉〔2020〕13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02198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务工,安徽省芜湖市人,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区**路**幢**单元**室,住宿州市埇桥区**道与**路交叉口**工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22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酒后驾驶皖BJ309L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宿州市港口路与道东大道交叉口至汴河东路路段处时,被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随后将其带至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抽取静脉血备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朱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05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于2020年4月16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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