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埇检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安徽省灵璧县人,住安徽省灵璧县**楼镇**村**巷庄**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酒后驾驶皖******号牌小型轿车沿**道行驶至**公里处时,被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民警当场查获,三大队民警随即将其带至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备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潘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17mg/100ml。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于2020年6月8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又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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