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公诉刑诉〔2019〕878号
被告人宫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1198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街**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保险诈骗罪,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1199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街**号**,因涉嫌犯有保险诈骗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保险诈骗罪,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被告人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21993********,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街**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保险诈骗罪,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被告人曲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4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泰来县**镇**街**委**组,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园**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傅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11975********,满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园**号**,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保险诈骗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保险诈骗罪,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被告人某某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2199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街**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保险诈骗罪,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被告人某某丁,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2198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号楼**,因涉嫌保险诈骗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保险诈骗罪,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镇**村**号**,无固定住址。因涉嫌犯有保险诈骗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保险诈骗罪,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被告人董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3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路**号**,因涉嫌犯有保险诈骗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保险诈骗罪,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被告人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11993********,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号**,因涉嫌犯有保险诈骗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保险诈骗罪,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41990********,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街**号**,住甘井子区**路**号**单元**。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6月14日被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17年1月9日释放。因涉嫌保险诈骗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保险诈骗罪,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1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路**号**,因吸毒于2015年6月10日被大连市高新园区公安分局龙王塘派出所行政处罚。因涉嫌保险诈骗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保险诈骗罪,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宫某甲、朱某某、邵某某、曲某某、傅某某、某某丙、某某丁、崔某某、董某甲、于某某、刘某某、李某甲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单位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一起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7月初,被告人宫某甲、朱某某、曲某某、傅某某、邵某某、某某丁、某某丙、刘某某、于某某、董某甲、崔某某、李某甲等人,采取制造撞车事故的手段,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骗取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理赔款1,004,801.60元,未遂金额94,259.00元;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保财险)理赔款138,898.50元;骗取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121554元人民币,未遂金额42,626.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18年3月初,被告人傅某某向曲某某提出想用通过走保险的方式修理其妻某某戊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辽B****7奔驰牌小型客车,被告人曲某某联系宫某甲并说明这一想法,被告人宫某甲带朱某某到曲某某的大连路驰汽车装饰公司与傅某某见面,并商议先拆换车上相关配件、后由朱某某驾车随机追尾大货车,故意制造交通事故。2018年3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辽B****7奔驰牌小型客车,在大连市甘井子区中华路与振连路路口,故意追尾陶某某驾驶的辽B****2江铃牌货车尾部,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朱某某向太平**保险公司报案,以辽B****7车投保的商业险和交强险向太平**保险公司索赔。2018年3月31日、5月14日、5月15日太平**保险公司以推定全损赔付辽B****7车主某某戊195788元人民币。2018年5月31日太平**保险公司赔付陶某某32000元人民币。事故发生后,傅某某支付宫某甲好处费30000元,宫某甲分给朱某某7000元,宫某甲支付陶某某误班费6000元。
2.2018年6月8日下午5、6点钟,被告人宫某甲因其母亲郑某某名下的辽B****A奔驰牌轿车车灯有问题,想通过走保险修灯,便对在其修配厂的朱某某和邵某某讲,想摆个保险事故现场,二人同意后,被告人宫某甲驾驶辽B****A奔驰牌轿车与被告人朱某某驾驶的邵某某名下所有的辽B****1帕萨特牌轿车,在大连市甘井子区海燕街故意相撞,事故发生后,邵某某拨打电话向太平**保险公司报案,以辽B****1车投保的商业险和交强险向太平**保险公司索赔。2018年6月25日、6月27日,太平**保险公司赔付邵某某30900元人民币。同日,被告人邵某某将赔偿款全部转给宫某甲,宫某甲给邵某某1000元修车费。
3.2018年8月初,被告人某某丁找到曲某某,商议用保险理赔的方式修车,曲某某表示找一个会做保险的人,而后,被告人曲某某联系宫某甲并说明这一想法,被告人宫某甲同意后,于2018年8月12日在曲某某修配厂与某某丁见面,商议如何撞车及如何报案,当日19时30分,被告人某某丁驾驶的辽K****8奔驰牌轿车,按宫某甲指定的路线及地点,与被告人朱某某驾驶临时牌冀F****4奔驰牌轿车,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轻轨站路口故意相撞。事故发生后,某某丁拨打电话向太平**保险公司报案,以辽K****8车投保的商业险和交强险向太平**保险公司索赔。2018年9月10日,太平**保险公司赔付某某丁76000元人民币,某某丁支付给曲某某57000元修车费;太平**保险公司赔付朱某某12万元人民币。
4.2018年9月初,被告人朱某某向某某丙提出借其辽B****0比亚迪牌轿车做一起保险事故骗取保险,被告人某某丙同意后,于 2018年9月5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某某丙与朱某某一同到某某甲的修配厂院内,被告人朱某某驾驶辽B****0比亚迪牌轿车与某某甲驾驶的辽B****1本田牌轿车,在大连市甘井子区耀天修配厂院内故意相撞,而后宫某甲驾驶本田轿车、朱某某驾驶比亚迪轿车,某某丙坐副驾驶上,先后到达大连市甘井子区海鸥街停车摆放,制造虚假的事故现场,而后宫某甲让某某丙拨打电话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报案,以辽B****0车投保的商业险和交强险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索赔。2018年8月9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付某某丙20500元人民币,某某丙将赔偿款通过微信转给朱虹名18****。
5.2018年10月初,被告人刘某某与曲某某商议使用保险理赔的方式修车,被告人曲某某联系宫某甲并说明这一想法,被告人宫某甲同意后,找到邵某某,称想用邵某某车摆一个事故现场,用邵某某保险理赔,邵某某同意后,于2018年10月8日,被告人宫某甲驾驶刘某某提供的车牌号为辽B****5黑色奔驰小型轿车在大连市甘井子区耀天汽修厂院内与被告人邵某某提供的车牌号为辽B****1红色帕萨特小型轿车故意发生碰撞,之后宫某甲指挥刘某某和邵某某分别驾驶奔驰小型轿车和帕萨特小型轿车在大连市甘井子区海燕街停车摆放虚假的事故现场,由邵某某向太平**保险公司报案,以辽B****1车投保的商业险和交强险向太平**保险公司索赔。2018年10月15日、10月16日,太平**保险公司赔付邵某某 21699元人民币,后邵某某通过微信和支付宝方式全部转****,宫某甲给刘某某12700元,刘某某用于修车。
6.2018年11月8日17时10分,被告人宫某甲指使被告人邵某某驾驶其收购的未过户二手车辽B****9福特牌轿车与朱某某驾驶的辽B****0奔驰牌轿车,在大连市甘井子区海鸥街故意相撞,事故发生后,宫某甲让邵某某拨打电话向中保财险公司报案,以辽B****9车投保的商业险和交强险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索赔。2019年1月8日、1月28日、2月1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付朱某某121554元人民币,而未赔付的42626元人民币保险金,朱某某于2019年1月30日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起诉索赔,后于2019年9月2日朱某某撤诉结案。
7.2019年3月初,被告人宫某甲找到于某某,提出让其帮忙驾驶车辆,制造一起保险事故。被告人于某某同意后,于2019年3月3日12时20分,被告人于某某驾驶某某甲提供的辽B****5理念牌轿车与某某甲驾驶的辽B****A奔驰牌轿车,在大连市甘井子区海燕街故意相撞,而后,宫某甲让于某某拨打电话向太平**保险公司报案,以辽B****5车投保的商业险和交强险向太平**保险公司索赔。2019年3月8日,太平**保险公司赔付辽B****A奔驰车主郑某某(某某甲母亲)29150元人民币。2019年6月14日,宫某甲通过朱某某给于某某微信支付3000****。
8.2019年3月20日14时16分,被告人宫某甲让被告人董某甲驾驶辽B****8本田牌小型客车与某某甲驾驶的辽B****A奔驰牌轿车,在大连市甘井子区海燕街故意相撞制造保险事故,而后,宫某甲拨打电话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报案,以辽B****8车投保的商业险和交强险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索赔。2019年4月1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付董某甲6854元人民币,同日,董某甲转给宫某甲6354元;2019年3月22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付辽B****A奔驰牌轿车车主郑某某(宫某甲母亲)24519元人民币。
9.2019年3月28日20时15分,被告人宫某甲让被告人董某甲驾驶张某甲所有的辽B****0本田牌小型客车与于某某驾驶的朱某某所有的辽B****0奔驰牌轿车,在大连市开发区淮河中四路与学府大街路口故意相撞,而后让董某甲拨打电话向太平**保险公司报案,以辽B****0车投保的商业险和交强险向太平**保险公司索赔。2019年4月1日,太平**保险公司赔付于某某1500元人民币;2019年4月3日、4月4日,赔付朱某某170000元人民币,朱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给宫某甲950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于某某5****;2019年4月17日、4月18日,赔付张某甲16000元人民币,张某甲支付某某甲11000元修车费。
10. 2019年5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宫某甲联系朱某某策划以制造虚假事故的方式骗取保险金, 宫某甲让朱某某将辽B****0奔驰牌轿车事先停放在指定地点,2019年5月12日22时45分,被告人宫某甲驾驶辽B****A奔驰牌小型轿车与停放在路边辽B****0奔驰牌轿车,在大连市甘井子区海燕街中宝幼儿园附近故意相撞,而后朱某某离开现场,事故发生后,宫某甲拨打电话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报案,以辽B****A车投保的商业险和交强险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索赔。2019年5月21日朱某某拨打电话向太平**保险公司报案,进行索赔。2019年5月27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付朱某某67508.1元人民币,同日,朱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给宫某甲6万元;赔付辽B****A奔驰牌轿车车主郑某某19517.4元人民币;2019年5月22日,太平**保险公司赔付朱某某8364.6元人民币。
11.2019年6月11日9时40分,被告人宫某甲安排姜某驾驶初某所有的辽B****8本田牌小型客车与崔某某驾驶的朱某某所有的辽B****0奔驰牌轿车,在大连市高新园区**路故意相撞,制造保险事故,而后,宫某甲让姜正拨打电话向太平**保险公司报案,以辽B****8车投保的商业险和交强险向太平**保险公司索赔。2019年6月25日、6月26日,太平**保险公司赔付初晴40300元人民币,2019年6月14日,太平**保险公司赔付朱某某250300元人民币,朱某某转给宫某甲213000元,朱某某微信支付给崔某某5****;2019年6月11日,太平**保险公司赔付崔某某1500元人民币。
12.2019年6月28日下午,被告人宫某甲向被告人邵某某提出,想借邵某某的车做一个事故现场,邵某某同意后,于2019年6月28日晚5点多,在宫某甲的汽车修配厂院内,被告人宫某甲驾驶辽C03***8(临时牌照)大众宝来牌轿车故意撞向被告人邵某某驾驶辽B****1大众帕萨特牌轿车后杠,而后,被告人宫某甲与邵某某分别驾车到大连市甘井子区**街路段,摆放虚假的事故现场,而后,宫某甲让邵某某拨打电话向太平**保险公司报案,以辽B****1车投保的商业险和交强险向太平**保险公司索赔。2019年7月29日,经大连华辰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辽B****1大众帕萨特牌轿车车损修复总额为1032元人民币,辽C039108(临时牌照)大众宝来牌轿车车损修复总额为23015元人民币。
13.2019年6月28日19时20分,被告人宫某甲让被告人李某甲驾驶朱某某从某某丙处借的辽B****0比亚迪牌轿车,与崔某某驾驶的朱某某提供的的辽B****0奔驰牌轿车,在大连市沙河口区富民路**街路口故意相撞,制造保险事故,而后,宫某甲让李某甲拨打电话向太平**保险公司报案,以辽B****0车投保的商业险和交强险向太平**保险公司索赔。2019年6月28日,太平**保险公司赔付李某甲车上人员险7300元人民币,赔付崔某某第三者人伤险4000元人民币。2019年7月29日,经大连华辰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辽B****0比亚迪牌轿车车损修复总额为10145元人民币,辽58UF0奔驰牌轿车车损修复总额为60067元人民币。
被告人宫某甲参与做案13起,涉案金额1,265,254.1元,未遂金额136,885.00元;被告人朱某某参与做案9起,涉案金额1183,032.10元,未遂金额112,838.00元;被告人曲某某参与做案3起,涉案金额445,487元;被告人傅某某参与做案1起,涉案金额227,788.00元;被告人邵某某参与做案4起,涉案金额元174,153.00元,未遂金额66,673元;被告人某某丁参与做案1起,涉案金额196,000.00元;被告人某某丙参与做案2起,涉案金额31800元,未遂金额70,212.00元;被告人刘某某参与做案1起,涉案金额21699元;被告人于某某参与做案2起,涉案金额216,650.00元;被告人董某甲参与做案2起,涉案金额218,873.00元;被告人崔某某参与做案2起,涉案金额303,400.00元,未遂金额70,212.00元;被告人李某甲参与做案1起,涉案金额11300元,未遂金额70212元。
2019年7月5日,公安机关在大连市太平**保险公司将被告人朱某某、崔某某、李某甲传唤到案;同日,朱某某协助公安机关在大连市甘井子区海燕街一烧烤店内将宫某甲抓获;2019年7月10日公安机关在大连市地铁公司九里工作站将被告人邵某某传唤到案;同日,被告人于某某到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特情大队投案自首;2019年7月16日,公安机关在傅某某家中将被告人傅某某传唤到案;同日,被告人曲某某到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特情大队投案自首;2019年7月22日,在大连路弛汽车装饰用品有限公司将被告某某丁传唤到案;2019年9月4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刘某某到案。
2019年8月5日董某甲家属退赃6800元。2019年8月6日,某某丙家属退赃20635元;朱某某家属退赃5000元。2019年8月8日,李某甲家属退赃7300元;于某某家属退赃4500元;邵某某家属退赃52599.07元;某某丁家属退赃1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银行交易明细、保险理赔档案复印件等书证;证人赵某某、李某乙、董某乙、某某辛、李某丙、郑某某、某某戊、陶某乙、高某某、初某、宋某某、张某乙、某某壬、张某丙、张某甲、代某某证言;被告人宫某甲、朱某某、曲某某、傅某某、邵某某、某某丁、某某丙、刘某某、于某某、董某甲、崔某某、李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宫某甲、朱某某、邵某某、曲某某、傅某某、某某丙、某某丁、崔某某、董某甲、于某某、刘某某、李某甲采取制造撞车事故的手段,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被告人宫某甲、朱某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被告人曲某某、傅某某、邵某某、某某丁、某某丙、于某某、董某甲、崔某某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刘某某、李某甲诈骗数额较大,上述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8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单文红
检 察 员: 于 震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宫某甲、朱某某、傅某某、邵某某、某某丁、某某丙、刘某某、于某某、董某甲、崔某某、李某甲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被告人曲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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