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州检刑一刑诉〔2019〕44号
被告人樊有才(绰号“才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0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镇**村**组**号。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5月30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赌博,于2017年6月23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整。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3月26日,经宣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徐增平(绰号“平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01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现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镇**村**组**号。因盗窃罪,于1994年被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增卫(绰号“卫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01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现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月5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海军(绰号“河南佬”),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乡**村**号**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3月17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尹某某(绰号“小尹”),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21981********,汉族,初中肄业,务农,现住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镇**村一里**组**号**栋。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有才、徐增平、徐增卫、杜海军、尹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12月,被告人樊有才、徐增平、徐增卫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情况下,合谋通过在南漪湖宣州区禁采区域内非法采矿挖砂谋取利益。为顺利开采砂石,三人各司其职、彼此接应,被告人樊有才负责组织、安排并分配获利;被告人徐增平负责现场协调并处理村民关系;被告人徐增卫负责收取或安排他人收取砂款,并转交给樊有才。三人非法采挖砂石数量共计49019.5吨,后通过孙顺刚(另案处理)销售至南京市金越搅拌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销赃数额共计4972900元。
期间,被告人杜海军、尹某某事先分别同樊有才达成采砂后交由樊有才收购的约定,二人同意。被告人杜海军采挖砂石5000吨,樊有才以50元/吨的价格向其购买,杜海军的销赃数额共计250000元;被告人尹某某采挖砂石1300吨,樊有才以40元/吨元价格向其购买,尹某某的销赃数额共计52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樊有才于2018年12月27日被民警抓获;被告人杜海军于2019年3月13日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尹某某于2019年2月28日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徐增卫、徐增平先后于2019年1月5日、1月16日主动投案。
被告人杜海军到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上缴非法所得20万元;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上缴非法所得20万;被告人徐增平到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上缴非法所得5万;被告人徐增卫到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上缴非法所得20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樊有才、徐增平、徐增卫、杜海军、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宣城市安局宣州分局制作的提取笔录;
5.国土资源部华东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制作的鉴定意见;
6.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制作的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有才、徐增平、徐增卫、杜海军、尹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被告人樊有才、徐增平、徐增卫、杜海军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尹某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有才、徐增平、徐增卫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是犯罪集团。被告人樊有才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系首要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徐增平、徐增卫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犯罪集团的骨干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匡国花
2019年7月11日
附:
1.被告人樊有才现羁押于宣城市看守所;被告人徐增平、徐增卫、杜海军、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4.随案移送付款凭证一袋;过磅单一袋;银行交易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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