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宗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1970********,汉族,小学文化,原鹰潭市**贸易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区,住江西省鹰潭市**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4日被鹰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宗某某2015年5月份开始就职于鹰潭市**贸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该公司双凤街片区、龙虎山乡镇、上清乡镇、贵溪城区市场的业务推广联络、货物销售、货款结算等主要工作。之后,因宗某某沉迷赌博及高消费,其收入无法支撑巨大消费,宗某某便产生了利用自己是鹰潭市**贸易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身份收取公司客户货款供自己消费的想法。2016年开始宗某某以鹰潭市**贸易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身份向其公司的商家客户谎称公司现在开展了预付款形式的促销活动,于是公司的大批商家客户向宗某某支付了预付款并交代了宗某某手上,并且宗某某还利用商家客户对他公司业务员身份的信任,将一些货款已经结算完但是客户没有及时从宗某某手上拿回进行销毁的欠单拿回到公司,做成销货单以填补资金空缺漏洞。2019年1月被公司发现,宗某某累计侵占鹰潭市**贸易有限公司货款412780元,侵占价值57516元的货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对账单、情况说明、对货单、销售单、微信转账记录等;2.证人杨某某、李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俊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宗某某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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