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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甲容留卖淫案起诉书(公开版)_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宋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01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都匀市,现住罗定市**街道**路**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6月30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罗定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宋某甲在其经营的罗定市丽玉理发店(丽江发廊)内,容留宋某乙、雷某某、韦某某、吴某某四名卖淫女以100元或130元一次的价格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宋某甲每次从卖淫所得中收取30元好处费,用于该店铺及其日常生活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物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违反社会管理秩序,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汝生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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