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79********,汉族,初中毕业,现住汝州市**乡**村2组,务农。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7时56分许,被告人宋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三轮车从汝州市**乡**村家中出发,沿汝州市梦想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龙山大道交叉口时,将前方同向行走的马某撞倒,致马某受伤。平金正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30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马某左上肢肌力0级,左下肢肌力I级,左下肢巴氏征阳性,其损伤程度查时属于重伤二级。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宋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甲拨打120电话,并在现场等待救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马某甲、吴某甲、王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淡亚锋
检察官助理:李冬冬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甲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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