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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甲交通肇事案起诉书_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宋炎,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满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三星口乡西转城号村120010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炎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宋炎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宋文廷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吕宝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宋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炎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9时许,被告人宋炎驾驶冀CB1718号小型普通客车载其父亲宋文廷沿京建线自北向南行驶至345公里处的青龙满族自治县大巫岚镇蛤子汀急弯路段时,采取措施不当驶入逆向,与相对方向吕宝龙驾驶的辽NV2723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NK269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相撞,致宋炎、宋文廷受伤,双方车辆受损。被害人宋文廷经青龙满族自治县木头凳中心卫生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宋炎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吕宝龙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宋文廷无事故责任。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宋炎到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诊断证明书、户籍证明信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吕宝龙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炎的供述; 

4.鉴定意见:被害人宋文廷死亡原因等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宋炎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宋炎案发后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有江

助理检察官:王东升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宋炎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联系方式:18617820223;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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