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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甲、刘某甲开设赌场案_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公诉刑诉〔2018〕239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汝州市*****号,现住汝州市**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8年2月20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8年3月13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汝州市**镇**村**组*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8年1月3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甲、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份,赵某甲租用汝州市朝阳路鸿茗轩茶社所在家属楼3单元六楼东户居民房,伙同赵某乙、赵某丙(已判刑)购买电脑等设备,并先后雇佣被告人宋某甲、刘某甲及赵某娜、张某甲、薛某甲、刘某乙、郭某甲、李某奇、李某伯(七人均已判刑)等人使用QQ聊天软件,通过加好友的方式教对方在赌博网站上注册会员、转账、投注。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在赌博网站后台控制赌博结果,谋取暴利。

至案发时,被告人宋某甲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获利11000元,被告人刘某甲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获利6800元。

2018年1月3日,被告人刘某甲向汝州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

2、证人徐某国的证言;

3、同案犯赵某甲、薛某甲、刘某乙、郭某甲、李某伯、李某奇、赵某丙、赵某乙、赵某娜、张某甲的供述;

4、被告人宋某甲、刘某甲的供述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刘某甲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刘某甲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川川

              刘玉林

2018年4月12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甲、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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