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公诉刑诉〔2018〕6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7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汝州市****。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5月9日被汝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3年7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7年6月8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2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7年11月23日退回汝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汝州市公安局于2017年12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宋某某以自己有能力为他人办理危险品道路运输资格证、押运证,并在证办好后可以安排到石油公司做正式工为由骗得李某某、刘某某、高某某、李某甲、刘某甲
等人的信任,骗取李某某、刘某某、刘某甲、高某某、李某甲等人办证费及其他各种费用共计80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退还李某某等人各项损失共计80100元。
认定上述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高某某、李某甲、刘某甲、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潘军现
刘玉林
2017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卷宗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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