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诉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靖边县**资源管理局张某某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干部,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镇**街**巷**栋**单元**室,现住靖边县**院。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本院以宋某甲构成诈骗罪,适用无逮捕必要,于2019年7月5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某某,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靖边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4月份,被不起诉人宋某甲的朋友宋某乙因修建房屋资金链断裂,宋某乙便让宋某甲去筹钱,并且口头上说过房屋修建好出售之后,分给宋某甲一点钱,宋某甲与宋某乙之间只是口头上说过,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合同、协议等证明材料。
2018年4月28日,王某和白某某经宋某甲的同学霍某介绍与宋某甲协商并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宋某甲将位于靖边县**乡**村的一套房屋以12.4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王某和白某某,约定于2018年7月28日之前交房。签订合同以后王某的向宋某甲支付10万元购房款,宋某甲给白某某出具了一张12.4万元的收条,约定交房以后给剩余的2.4万元,到了交房日期以后,白某某与王某去了现场准备在施工,被宋某乙阻挡,并称该房屋并不是宋某甲所有,实际宋某甲所说这套房屋土地是石某某所有,房屋修建手续是宋某乙和刘某两人办理,这套房屋与宋某甲没有关系,并且宋某甲将骗取的这10万元没有交给过宋某乙,而是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2019年6月19日,宋某甲父亲宋某丙已将宋某甲所骗财产全部退赔给了被害人,被害人也向办案单位递交了谅解书。
经本院审查后,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靖边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靖边县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仍然认为靖边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宋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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