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马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4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焦作市待王镇**村**号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8月12日被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27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30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5年1月13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5年9月1日被孟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9日被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于2020年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5月19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同年6月1日经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2日由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6日0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到焦作市马村区**路**段东侧被害人王某某家自建房,翻墙入院,盗走金至尊牌金Au750项链一条、六福珠宝牌金Au750项链一条、金至尊牌足金和田玉挂坠一个,共价值2985元和CALVIN KLEIN的石英手表一块。现两条金项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20年5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再次到被害人王某某家自建房,翻墙入院欲实施盗窃,因其酒后犯困睡后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年龄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金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陈述;
4、被告人宋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秋叶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博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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