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6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住周口市川汇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川汇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间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宋某某在周口市川汇区**购物广场门口停车场内,盗窃邵某某一辆白色**牌两轮电动车,价值1578元。
2、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宋某某在周口市川汇区**家园**号楼楼底下,盗窃张某某一辆黑色和米色相间的**牌两轮电动车,价值1166元。
3、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宋某某在周口市**医院东门口,盗窃张某甲一辆黑色**牌两轮电动车,价值384元。
4、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宋某某在周口市川汇区**小吃店门口,盗窃李某某一辆粉色**牌两轮电动车,价值1578元。
5、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宋某某在周口市川汇区**小区东南角,盗窃岳某某一辆黑色**牌两轮电动车,价值1961元。
6、2020年4月7日,被告人宋某某在周口市川汇区**城B区**栋**号门店门口,盗窃毛某某一辆白色**牌两轮电动车,价值876元。
7、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宋某某在周口市川汇区**美食广场**汉堡店门前,盗窃董某某一辆蓝色**牌两轮电动车,价值1337元。
8、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宋某某在周口市**医院门口,盗窃曾某某一辆灰色**牌两轮电动车,价值951元。
9、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宋某某在周口市川汇区**家园**号楼楼底下,盗窃张某乙一辆白色**牌两轮电动车,价值2433元。
10、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宋某某在周口市川汇区**家园东门口,盗窃李某某一辆粉色**牌两轮电动车,价值1601元。
11、2020年4、5月份,被告人宋某某在周口市川汇区**号楼后面的停车棚内,盗窃李某甲一辆白色**牌两轮电动车,价值990元。
12、2020年4月底,被告人宋某某在周口市川汇区**家园**号楼下面,盗窃史某某一辆白色**牌两轮电动车,价值10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扣押物品清单、赃物照片、领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丙、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邵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盗窃时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多次在**城、**医院、**家园、**名都等地方盗窃他人的电动车共计12辆,总价值1594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所盗窃的电动车大部分被追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秀丽
(院印)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周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监控视频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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