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455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州市,现住汝州市*乡*村*组,农民。因盗窃于2001年12月26日被平顶山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被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汝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汝州市公安局于2020年9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宋某某携带自制工具,骑着电动车,在汝州市多个乡镇办事处,采取撬、砸车玻璃的手段,多次作案,盗窃车内财物。
1、2019年10月16日晚,被告人宋某某骑电动车行至汝州市骑岭乡山王村,将赵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白色吉利自由舰车玻璃砸烂,盗窃两支唢呐、一套演出服、一双演出鞋、一部金色魅蓝NOTE3手机。
2、2019年10月16日晚,被告人宋某某骑电动车行至汝州市骑岭乡后王集村王建朝家门口,将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福特福克斯汽车玻璃砸烂,因未找到财物而盗窃未遂。
3、2019年11月25日晚,被告人宋某某骑电动车行至汝州市钟楼办事处拐李村,将吴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白色比亚迪宋车玻璃砸烂,盗走90元现金。
4、2019年11月28日晚,被告人宋某某骑电动车行至汝州市钟楼办事处程楼村辛庄路口,将刘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白色宝骏车玻璃砸烂,盗走一套理发工具及50元现金。
5、2019年11月30日晚,被告人宋某某骑电动车行至汝州市骑岭乡大张村,将停放在路边的刘某某家的一辆黑色东风景逸SUV(车牌号川CTU355)车玻璃砸烂,因未找到财物而盗窃未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范某某、王某某、太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王某某、吴某某、刘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关文丽
李旭鹏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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