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19〕725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邓州市**乡**村***。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5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6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4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21日凌晨,被告人宋某某爬窗进入佛山市禅城区燎原路21号商铺小确茶奶茶店内,盗得店内的水果刀一把、水果若干;同年11月01日凌晨,被告人宋某某再次爬窗进入该茶奶店,盗得被害人杨某某价值人民币90元的华为P6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760元的苹果IPAD一台、价值人民币230元的五叶神香烟两条等财物。
2.2018年10月27日凌晨,被告人宋某某扭锁进入佛山市禅城区圣堂后街1-4号香香餐馆内,盗得被害人张某某华为荣耀X6手机一台、华硕手提电脑一台、现金人民币约20元。
3.2018年11月12日凌晨,被告人宋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高基街福庆坊29号门前,乘被害人魏某某不备,盗得其放于自行车篮子内的手袋一个,内有现金约1000元,价值人民币2304元的OPPO R15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480元的OPPO R7 plus 手机一台等物品。
2018年12月23日20时许,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普君新城苹果网吧抓获被告人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杨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6.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敖亮
2019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证据目录,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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