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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涉嫌诈骗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一部刑诉〔2020〕561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2022000********,汉族,石家庄**学院学生,现住山西省大同市********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7月16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2日因我院不批准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底,被告人宋某某通过网络认识了“红云”(身份不明),从“红云”处学会了通过虚假刷单方式骗取淘宝商家钱财的方式,并被“红云”发展为下线。被告人宋某某明知实施诈骗情况下仍将其名下的建设银行账户(卡号:62170002700********)、工商银行账户(卡号:62122604020********)提供给“红云”用于淘宝虚假刷单骗取他人财物。自2018年12月20日至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宋某某单独或者伙同“红云”分别骗取淘宝商家梁某某4500元、张某某2900元、盛某某6364元、黄某某1504元、郭某某2188元、倪某某2600元。以上资金全部流入被告人宋某某名下的建设银行、工商银行账户。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单独或者伙同“红云”骗取淘宝商家钱财的事实。2020年8月底,被告人宋某某家属赔偿了上述六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梁某某、倪某某、盛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宋某某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被害人被诈骗材料、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谅解书、到案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盛某某、倪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害人宋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红侠

冀  冰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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