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1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花园,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2月27日由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12月2日期间,同案人管某某、龚某某、向某某等(均起诉)在常德市武陵区**街道**巷**号内先后伙同,以每股5000元的股金入股开设麻将馆,邀集众多人员在该麻将馆内以30元一注或者50元一注的“转转麻将”的形式聚众赌博,以每自摸一把中鸟后抽取30元或者50元的方式抽头渔利。2019年11月10日左右,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受同案人黄某某邀集给茶馆望风,约定报酬每天200元,共获利3000元。案发后,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主动退缴非法所得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材料、户籍材料、前科、劣迹材料、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袁某某、黄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及同案人管某某、龚某某、黄某某、周某某、杨某某、陈某某、李某某、余某某、伍某某、肖某甲、向某某、龙某某、毛某某、肖某乙、周某某、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指认现场照片;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投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全额退赃,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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