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宋某某)(公开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吉林省德惠市某某世家**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酒后驾驶吉A*****6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人民街行驶,行至中央街与人民街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59.25毫克/100毫升。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持有C1驾驶证,无前科劣迹。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