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吉林省德惠市某某世家**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酒后驾驶吉A*****6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人民街行驶,行至中央街与人民街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59.25毫克/100毫升。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持有C1驾驶证,无前科劣迹。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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