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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305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5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贵州省思南县**镇**村**,现住址:吴川市**街道****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8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0日22时50分,被告人宋某某醉酒驾驶贵DJL****号小型轿车搭载周某某、张某某行至**道**处,碰撞斜过公路由黄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电机码:106****),造成黄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宋某某检血液检测出乙醇的浓度为182.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媛霞

2019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吴川市,联系方式18212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检察卷1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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