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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故意伤害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19〕53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4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退休人员,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号,2018年12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某和被害人黄某某原系邻居,两人在本市莲湖区**街**号的西安交通大学附属**院家属院**单元均有住房。2018年5月4日18时许,宋某某在五楼楼道打扫卫生时将一把藤椅掉到楼下,黄某某从三楼来到五楼,质问宋某某为什么向下抛物,双方发生争执,先言语不和,后厮打在一起,黄某某将宋某某手指咬破。后双方又下到三楼,宋某某持榔头击打黄某某头部,双方倒地继续厮打,各自受伤后前往医院救治。2018年11月18日,经西安市莲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损伤成度达轻伤一级。宋宇损伤成度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伤情鉴定意见;6、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胜利

2019年6月14日

附:1.被告人宋某某羁押在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材料五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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