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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黟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休宁县,身份证号码3410221990********,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现住黄山市屯溪区**小区**幢**室。被告人宋某某曾因赌博、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于2011年9月2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处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赌博,于2013年8月8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赌博,于2015年5月19日被黄山市公安局老街派出所处罚款五百元;因赌博,于2017年5月3日被黄山市公安局中市派出所处罚款二百元。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黟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当日由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某与阎某某(已判刑)得知被害人洪某甲在与其打“牛牛”赌博中“出老千”,决意找被害人洪某甲索要赌资,并纠集贾某某、于某某、蔡某某(三人均已判刑)参与。2014年4月12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与阎某某、贾某某、于某某、蔡某某驾车至黄山市徽州区岩寺镇南山路九大饭店,在该饭店二楼找到被害人洪某甲。被告人宋某某等人对被害人洪某甲或拳打脚踢或拉拽、推搡,阎某某持砍刀威胁,强行将洪某甲拉上车,将车开到黄山市屯溪区香茗大酒店停车场后,被告人宋某某和阎某某要求被害人洪某甲退还全部赌资。不久后,被害人洪某甲的朋友方某某、吴某某等人前来劝说,洪某甲现场支付10000元,并承诺余款分批支付后方得离开。事后,阎某某分给被告人宋某某3000元。经黄山市徽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洪某甲头部、面部、胸背部所受的损伤均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洪某乙、方某某、吴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洪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黄山市徽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伙同他人参与持凶器随意威胁、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舒步峰

2020121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在黄山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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