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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妨害公务案起诉书_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身份证号码3403231983********,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小区**号楼**室(户籍地为安徽省固镇县新马桥镇**村**组**号)。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2月7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本案系疑难、复杂案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时间自2020年3月12日至年3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6日下午14时许,固镇县公安局新马桥派出所民警陈某某、史某某、辅警某某等人在固镇县新马桥镇**村**组处理打架警情。辅警张某某在劝阻双方打架过程中,遭到被告人宋某某抓挠,造成张某某脸部、颈部、手指受伤;后被告人宋某某暴力夺取民警陈某某正在使用的执法记录仪,并将执法记录仪摔在地上,现场多人围观,影响恶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陈某某、史某某等人的证言;

2.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固镇县公安局依法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

4.固镇县公安局执法记录仪录制的执法视听资料;

5.案发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暴力手段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的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我院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综合考虑其认罪态度、犯罪情节等因素,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淑萍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取保候审居于家中;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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