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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危险驾驶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开检公诉刑诉〔2019〕310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4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镇**村**组**号,现住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辽A****R小型面包车沿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辽路西东向东行驶至七号街处时,被正在开展交通整治的沈阳市公安局开发区交警大队工作人员拦停检查,酒精呼气式检测结果为133mg/100ml。交警大队工作人员将其带到开发区人民医院对其进行血液采集,经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抓捕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煜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开检公诉刑诉〔2019〕310号

被告人宋志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小街基镇前河村4组386号,现住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宁官七号街工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志发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宋志发酒后无证驾驶辽A6Q62R小型面包车沿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辽路西东向东行驶至七号街处时,被正在开展交通整治的沈阳市公安局开发区交警大队工作人员拦停检查,酒精呼气式检测结果为133mg/100ml。交警大队工作人员将其带到开发区人民医院对其进行血液采集,经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宋志发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抓捕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志发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志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志发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志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志发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煜

2019年11月22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宋志发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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