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曾用名无,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2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阳谷县**楼镇**村**号,住**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由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20时58分,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同其朋友在阳谷县**镇**村一快餐店内吃饭饮酒,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在阳谷县**镇**村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7.0mg/100ml。后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宋某某在被查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配合接受交警部门调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0mg/100ml,含量较低,醉酒驾驶路程较短,无无证、发生交通事故等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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