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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崆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65********,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乡**村**社**号,住本区**村**号,农民。因本案于2020年4月9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29 日18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饮酒后驾驶悬挂78***号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崆峒区红照壁沟行驶至飞龙庭院小区门前路段时,车辆倒地,与过路行人摆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民警依法查获。2020年3月31日,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42.5mg/100ml,属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和照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以及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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