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城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7198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住平城区**园****,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大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7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0日22时52分,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148.65mg/100ml)驾驶晋B****9小型轿车,沿魏都大道由东北方向向西南方向行驶至平城区三十一校附近处,被交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陈述;
3、鉴定意见;
4、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宋某某主观上明知饮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辆,客观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鉴于宋某某已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拘役三个月到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谨瑜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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