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两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30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徽县**镇**村**社**号,现住甘肃省徽县**镇**村**社**号,农民。2020年6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两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两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甘KU****的黑色小型汽车,从两当县**台行驶至**桥东口时与周某驾驶的车牌为甘KL****银色小型汽车发生剐蹭,周某报警。经查,被告人宋某某驾驶资格为C4,准驾车型不符。经鉴定,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8.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应从重处罚。因被告人宋某某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四个月拘役,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两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铭
检察官助理:左 琼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甘肃省徽县**镇**村**社**号
2.诉讼卷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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