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棣检刑检刑诉〔2019〕346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31954********,汉族,高中文化,阳信县**院退休职工,中共党员,住阳信县**路**号。2019年2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无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1月28日15时40分,被告人宋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时风牌电动四轮车沿棣新一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海丰九路交叉路口右转弯时,与韩志强驾驶的鲁******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43.3mg/100ml。
1.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韩志强等人证言;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天津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峰
刘真真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阳信县**路**号。
2.案卷材料2册。
_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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