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8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金乡县**村**街**号。2016年4月20日因诈骗被金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元。2019年7月4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10月9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7月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等人从叶某等人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8037条,用于销售叶某“***蒜油”产品。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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