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7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宋某在淇滨区衡山路兰苑中学斜对面,因交通纠纷与李某甲发生冲突引起打架,将李某甲打伤,致李某甲右前臂骨折。经鉴定,李某甲之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与李某甲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李某甲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李某证言;
3、 被害人李某甲陈述;
4、 被告人宋某的供述与辩解;
5、 辨认笔录;
6、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被告人有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管制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 张 蕾
李书涛
(院印)
附:1.被告人宋某现取保候审于淇滨区**大道**家属院**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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