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9198**,汉族,高中毕业,住社旗县唐庄乡**村。因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罪于2018年7月24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李某某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罪,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退回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18年12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疑难、负责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宋某通过网上多次向网名为“郑某”的人购买假币,以购买小额商品找零的方式进行“洗货”,赚取利益。2018年7月21日,被告人宋某被社旗县公安局抓获后,社旗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对宋某驾驶的车辆和位于**1号楼*单元*室的家中进行搜查,依法查获20元面额纸币1460张,100元面额纸币4张,50元面额纸币13张,10元面额纸币3张,5元面额纸币47张,合计金额30730元,经中国人民银行社旗县支行鉴定上述纸币均为为假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0元、20元、50元面额的假币等物证;2.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3.鉴定意见;4.证人张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宋某的供述与辩解。
2018年1月份,被告人李某某通过QQ认识网名“胖哥”(张某,另案处理),按照每张3.5元的价格开始从“胖*”处购买二十元面额假币600张。2018年5月份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通过被告人宋某以800元的价格购买200张面额20元的假币,李某某将假币以购买小额商品找零的方式,在社旗、方城、南召等地消费“洗货”,赚取利益。至案发,李某某共购买假币800张,面额共计16000元。2018年7月23日,李某某被抓获后,社旗县公安局民警从其身上和驾驶的车辆上查获未使用的假币64张,金额合计12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0元、20元、50元面额的假币等物证;2.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3.鉴定意见;4.证人张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非法持有假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假币而购买,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购买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社旗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张志国
检察员: 惠 方
附:
1.被告人宋某、李某某现羁押在社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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