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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运输毒品案起诉书_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河南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6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号附**号,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10月28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勐海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勐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2月3日移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同年2月10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的权利义务,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宋某某携带毒品乘坐一辆车牌号为云K*****的汽车自勐海县打洛镇前往景洪市。同日6时50分,行至219国道老路勐海至景洪方向曼囡新寨附近时遇公开查缉,公安人员现场从被告人宋某某携带并放置在该车后排座上的一个黑色双肩包内查获标有“葡萄糖”字样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可疑物4袋共计净重2042.94克,遂将被告人宋某某抓获。

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均系毒品氯胺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检查、提取、毒品称量、取样、扣押等笔录;刑事照片;鉴定意见;视频、数据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运输毒品氯胺酮2042.94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晨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2册、光盘5张;

3.被查获的物证现存于勐海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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