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平原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4月24日被平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日由平原县公安局王杲铺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平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8日晚,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平原县王杲铺镇王杲屯村西乡村道路时因发生单方事故,被带至王杲铺派出所。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测,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2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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