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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盗窃案_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平检诉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安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70********,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平路**街**公司**,住该公司。1993年4月15日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原黑龙江省五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6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09年1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10年10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5年1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7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20年2月7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3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以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安某路过哈尔滨市平房区**大街**商场东门前小广场时,见被害人郭某某与其女朋友被害人洪某某因琐事在花坛处吵架,洪某某的朋友被害人王某某在一旁劝解,三人均将各自的VIVOS5、 VIVOY7S、OPPO NAVA3 5G元气版、华为8X等4部手机放在花坛边。安某趁三被害人不注意,将上述4部手机均盗走。经价格鉴定:上述4部手机于涉案时的市场二手价格共计人民币4,55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手机4部的照片1张;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告人安某的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扣押、返还物品清单,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

3.被害人郭某某、洪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安某的供述和辩解;

5.哈尔滨市平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安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婉婷

检察官助理:王竟杰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安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平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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