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月**日**时**分许,被告人宁某酒后无证驾驶已报废的冀F*****号二轮摩托车沿徐某区**庄至**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屯里村南路段时,与兰某驾驶的冀F*****号微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宁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宁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2mg/100ml。经保定市徐某区交警大队认定宁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宁某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兰某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醉酒无证驾驶报废机动车,与被害人驾驶车辆发生碰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凝寒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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