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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盗窃案起诉书_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冈检刑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孟*,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5********057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派出所,住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号。2017年3月30日因吸毒被大同市浑源县公安局社区戒毒三年;同年9月16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8年3月21日因犯有盗窃罪被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8月27日因犯有盗窃罪被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于2019年12月22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9日经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同年1月20日由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案犯马**(取保后在逃)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孟*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因传唤不到案犯马**,在2020年3月22日第一次将案卷退回公安,在2020年4月22日由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第二次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并附有因马**取保候审后一直电话联系不到,公安干警正在积极寻找中的情况说明。现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孟*,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孟*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7日22时许,被告人孟*伙同案犯马**趁人不备,将失主李*停放在云冈区六矿新区***小区*号楼东侧的车牌号为晋B-BD***银灰色五菱面包车盗走,案发后经山西中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面包车辆价值鉴定评估为10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李*报案及陈述;3.被告人孟*、案犯马**的供述;4.指认笔录;5.山西中致远资产评估报告;6. 现场勘验记录及照片 。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私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孟*在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孟*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月麟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孟*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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