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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19〕5号 

 被告人孟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670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现住上蔡县**镇******号。因涉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罪于2019年5月23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5月24日被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罪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5月5日,上蔡县融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王某某到上蔡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举报上蔡县融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张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虚假开支等手段,侵吞公司资金一亿多元。上蔡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民警在对融通公司调查过程中,被告人孟某某(某某公司兼职会计)以某某公司2014年账目在上蔡县地税局审查,其余账目均已上交上蔡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为由,坚称自己未存放其它与某某公司有关的账目,将有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进行隐匿。2015年5月11日夜,王学红到上蔡县公路管理局审计科孟某某办公室内,找到孟玉香所存放与某某公司有关的账本贰本、及账单两千余页并提交给上蔡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经审计被告人孟某某隐匿会计凭证、账簿涉及金额123896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郭某甲、井某某、张某甲、李某某、姜某、刘某某、张某乙、张某丙、郭某乙等人的证言;

 3、书证:孟某某户籍证明;无前科查询证明;孟某某党员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1份;王某某在孟某某办公室找到的会计凭证复印件5页;聂某某、李某某调取证据材料清单1份;平舆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孟某某归案情况;上蔡县公路管理局的证明;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讯问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向公安机关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已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志启

(院印)

2019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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