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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布克赛尔县检公诉刑诉〔2019〕15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52719xxxxxx,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x地区xxxx县,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塔城地区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7月15日被塔城地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塔城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秋季,xxxx县xxxx镇昆xxxx村民孟某某为种植农作物,在xxxx县xxxx镇xxxx村西南方向5公里处开垦林地125亩,林地内原有植被已不复存在,经司法鉴定该125亩地属林地,为地方公益林,防风固沙林林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资质证明、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林地示意图、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书、土地承包书、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江某某、吴某某、左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新农林牧鉴字[2018]第0135号);7.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未经审批开垦并毁坏林地125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xx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锋

   

2019年2月23日

附: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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