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公民身份号码4501272000********,汉族,专科文化,务工,住横县**乡**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夺罪,4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6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孟某某通过QQ与被害人梁某某商量购买梁某某的一辆改装二轮电动车,双方约定于2020年2月23日在贵港市交易。事发当日22时许,双方见面后相约到贵港市港南区廉石路试车,试车时,孟某某趁梁某某不备,将二轮电动车开走占为己有。经鉴定,该二轮电动车现价值人民币68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抢二轮电动车追缴返还失主梁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英禄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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