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睢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8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9日18时50分许,河南省睢县**镇**村的村民孟某某的妻子刘某某用手机看电影时忘记关闭,孟某某查看刘某某手机时发现刘某某与赵某某微信聊天记录比较暧昧,用刘某某的手机约赵某某在睢县长岗镇的**花园社区见面,见面后孟某某与赵某某发生争执,争执中孟某某从腰里拿出菜刀,赵某某看到孟某某掏东西,就向小区外面跑,孟某某在后面追,在追的过程中,孟某某随手用菜刀将赵某某的左耳朵砍伤,赵某某说报警,孟某某说你报警吧,随后孟某某去找赵某某的妻子,后被前来的民警带到了派出所,经法医鉴定,赵某某的人身损害程度为轻伤二级。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