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一)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 ,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81988********,汉族,小学文化,市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锥峰路**号。因盗窃罪,于2017年被隆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承德市公安局经双桥分局决定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及2020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孟某某和王某某多次到承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御龙瀚府小区,使用事先准备好的撬棍撬开住户地下室30余间实施盗窃,后将盗窃所得“茅台”、“五粮液”等名酒卖出,所得赃款40000余元被二人均分。
2020年5月22日22时许, 被告人孟某某和王某某在承德市双桥区水岸龙庭小区2号楼一单元的地下室实施盗窃, 二人使用同样手段盗窃王某某家地下室内“茅台”、“五粮液”等酒水共计13瓶,后二人将盗窃所得卖至双桥区东大街酒店内,所得赃款4200元被二人均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被盗酒水等物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滨源
2020年10月2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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