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孟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北京市顺义区**镇**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杨镇派出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5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杨镇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3月11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在北京市顺义区杨镇**村**路**号,明知张某甲(另案处理)向其售卖的山羊是非法所得,仍以人民币165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经北京市平谷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其收购的山羊价值人民币3204元。
二、2020年3月18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在北京市顺义区杨镇**村**路**号,明知张某甲向其售卖的鸡、鹅是非法所得,仍以人民币55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4只鸡、6只鹅。经北京市平谷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其收购的鸡、鹅价值人民币920元。
三、2020年3月21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在北京市顺义区杨镇**村**路**号,明知张某甲向其售卖的黄狗是非法所得,仍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经北京市平谷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其收购黄狗价值人民币350元。
四、2020年4月5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在北京市顺义区杨镇**村**路**号,明知张某甲向其售卖的绵羊是非法所得,仍以7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一只活绵羊,并帮助张某甲将死掉的另一只绵羊剥皮。经北京市平谷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其收购、加工的绵羊价值人民币3120元。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于2020年4月9日被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VIVO牌手机一部、白色华为牌手机一部;2.书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微信转账记录照片、扣押物品照片、北京市平谷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常住人口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李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孙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人李某某、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绝大部分赃物已起获并发还,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手机退回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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